陕西、甘肃、海南和辽宁四省通报2020年检验测试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日期: 2024-01-03 作者: 开运云体育官网登录入口/全部

  原标题:陕西、甘肃、海南和辽宁四省通报2020年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近日,陕西、甘肃、 海南和 辽宁 四省通报了2020年度检验测试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近期,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通报了2020年全省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检查结果。2020年获证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重点行业领域”抽取检查方式,共抽取了120家获证检验测试机构实施检查,其中,省局组织检查机构99家;联合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16家,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2家;联合省交通运输部门检查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3家,检查比例占获证机构总数的11.4%。检查结果为通过和存在轻微问题短期内改正并符合要求的机构共96家,占检查总数80%;9家存在较重问题的机构做出责令整改处理,占检查总数7.5%;其余15家机构因搬迁等原因暂停了检验检测业务或依法申请注销了资质证书。

  通报指出,检查发现,少部分获证机构主要存在诚信服务意识不够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运行质量不够高、检验检测场所环境持续保持不够、检验检测过程不够规范、检验检测设施设备管理不够严格、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够规范、评审考核质量不够高等7个方面问题。

  通报特别要求,全省获证机动车检验机构要对路试制动试车道、驻车坡道按照技术条件要求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对不满足条件要求的机构限期在2个月内全面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出具相应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条件的,将严格依法采取暂停、吊销、注销其检验检测资质等处理。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从业行为,提升检验测试服务能力水平,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要严格标准抓好整改;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批发证质量;各级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严格评审员管理,确保检测服务质量。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度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2020年9月至11月,省生态环境厅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共检查35家机构,其中,生态环境检验测试机构20家,环境质量自动监控运维机构4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构4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5家,辐射环境监测机构2家。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大部分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建立了满足资质认定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但也有部分机构管理不规范,甚至存在违规的情况。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均在现场向被检机构进行了反馈并与被检机构核实确认。

  1.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够规范。部分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未严格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有效管理、保存;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信息不够完整,溯源性差,个别报告部分原始记录缺失,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

  2.质量控制措施不全或缺失。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对质量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全过程空白、实验室空白、平行双样、加标回收率和有证标准样等质控措施。

  3.对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执行不到位。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进行检验检测,例如超样品有效期检测、未使用新方法、方法使用错误、采样依据错误等。

  4.环境设施条件不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对检测区域进行分区和有效隔离,存在交叉干扰的情况,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环境混乱,设备未标识。

  5.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个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存在废止或过期的方法,且未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6.社会监测机构管理系统填报不完整。部分检验检测机构不重视社会监测机构管理系统填报,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完善。

  通过对4家环境质量自动监控运维机构所运维的3个大气自动监测站和4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内部质控管理薄弱。4家运维机构未对所运维的大气自动监测站和水质自动监测站开展过内部质量控制检查,部分运维机构巡检记录、校准校验记录未装订成册,没有质量控制工作计划。

  2.运维记录不规范。部分运维机构随意填写运维记录,巡检记录不全,仪器设备维修、易耗品更换、废液处置记录等缺失。

  3.设备管理不到位。存在采样头清理不干净、设备系统升级造成数据缺失、气压计未经计量检定、盲样考核不合格等情况。

  4.运维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部分运维机构不重视岗位技能培训,运维人员仪器操作不熟练。

  1.运维机构管理不到位。一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档案不完善;三是业务培训不扎实;四是危废储存间管理不规范;五是备品备件库管理不规范。

  2.站房管理不到位。一是部分站房物品摆放杂乱,设备线路不规整;二是标气过期未及时更换,灭火器过期未及时报备等。

  3.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不规范。一是部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探头未固定,采样水管、水流方向无标识;二是未按规范要求校准校验、设置设备工作量程和实验室手工比对监测;三是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处理不及时;四是运维台账填写不规范;五是部分站点运维频次不够。

  1.标准物质使用不规范。部分检测机构的标准物质存在过期、无认定书、无标签卡、未检定或校准等情况,不能保证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准确有效。

  2.检测仪器设备有缺陷。个别检测机构存在柴油车取样探头长度不满足标准要求、双排气管汽油车取样管部分缺失、分析仪器设备泄露、湿度表损坏等情况。

  3.检测过程不规范。个别检测机构在未对检测车辆排气管插入取样探头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或存在检测过程中取样管被其他物体压迫的情况。

  4.擅自变更检测方法。部分检测机构开展前驱或后驱车辆检测时,存在擅自使用双怠速法检测,未按照国家标准GB18285-2018的要求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的情况。

  5.视频拍摄存储不规范。移动摄像头使用不规范,个别检测机构历史检测视频存储时间不足1年,不符合国家标准GB18285-2018和GB3847-2018的要求。

  6.车辆档案管理不规范。个别检测机构车辆基本信息录入有误,未做到一车一档装订,检测报告归档不及时,档案室公告不齐全。

  1.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够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未严格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信息不够完整,如缺少监测人员现场监测照片、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缺少监测仪器出厂编号,修改记录未签字等。

  2.对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执行不到位。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进行检验检测,例如未使用新的方法、未使用校准因子修正、校准因子使用错误等。

  1.自行整改的检测机构3家,分别为海南国为亿科环境有限公司、海南绿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沐之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2.责令改正的检测机构5家,整改期限不超过1个月。5家机构分别是海南佑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海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海南环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海南中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宏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3.责令整改的检测机构1家,为热大(海南)检测有限公司,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1.自行整改的检测机构10家,分别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广东中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核工业二七0研究所、江西志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2.责令改正的检测机构1家,为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整改期限不超过1个月。

  责令改正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控运维机构4家,整改期限不超过1个月,4家机构分别为海南信天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京溪科技有限公司、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瑞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构4家,整改期限不超过1个月,4家机构分别为浙江环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海南保绿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怡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精湛设备有限公司。

  1.责令改正的检验机构2家,整改期限不超过1个月,2家机构分别为海口文峰力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和澄迈海南欣通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查存在问题已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并暂停联网。

  2.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检验机构3家,分别为琼海市机动车辆检测中心、陵水翔发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三亚市天禹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查存在问题已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并暂停联网,属地生态环境局和综合执法局已介入开展立案、调查、取证过程。

  自行整改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2家,分别为海南瑞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西辐卫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一)处理结果为自行整改的机构,要对照检查反馈内容,及时开展自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备查。

  (二)处理结果为责令改正的机构,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要对照检查反馈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整改。省内机构整改报告报送我厅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并核实整改情况,省外机构整改报告报送我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经我厅确认后,方可恢复联网。

  (三)处理结果为责令整改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同时要对照检查反馈内容,逐项进行认线个月内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厅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并核实整改情况。

  (四)处理结果为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行政处罚完成后,将整改报告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经我厅确认后,方可恢复联网。

  (一)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建立完善预防措施,进一步加强培训学习,规范监测行为,提升人员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数据准确可靠。

  (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加大对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同时要督促指导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和人员培训,不断提升机构的技术能力和公信力。

  质控措施不到位;个别原始记录信息不够完整;未在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填报业务活动。

  质控措施不到位;个别原始记录信息不够完整;个别样品超保存期检测;社会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信息填报不全。

  质控措施不到位;个别样品超保存期检测;未对检测区域进行分区和有效隔离;个别方法使用错误。

  质控措施不到位;未对检测区域进行分区和有效隔离;部分报告采样依据错误。

  质控措施不到位;个别报告部分原始电子记录缺失,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方法使用错误;实验室环境混乱,设备未标识;个别样品超保存期检测;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存在废止或过期方法,且未申请变更。

  运维台帐管理不规范,随意填写运维记录,系统升级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仪器校准校验数据缺失。

  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实验室管理不规范,部分运维人员无上岗证,个别点位运维频次不足。

  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够规范;对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执行不到位。

  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够规范;对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执行不到位。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双随机”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组织完成了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本年度“双随机”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重点对机动车检验、环境监测、食品检验、建筑工程检测等涉及民生安全相关领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信用监管平台,随机抽取了40家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了现场监督检查。其中,抽查机动车检验机构10家、环境监测机构10家、食品检验机构10家、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10家。检查结果如下:通过3家,自行整改18家,责令改正17家,责令整改1家,因机构已申请注销而临时取消检查1家。

  (一)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机构对体系运行理解不到位,缺乏足够的重视,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规范运行。人员、场地等机构信息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仪器设备不能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时的状态,存在使用未经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情况,部分机构的设备校准后未进行确认;检验仪器设备未按标准安装,使用环境不符合标准要求。

  (二)执行标准不严格。存在检验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引用过期标准、与标准规定项目名称不一致,标准、方法变更不及时等情况。

  (三)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不规范。存在原始记录信息不全,填写不规范,个别机构原始记录中缺少设备信息、检测依据信息及检测人员信息等,甚至出现因归档失误导致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内容不一致的现象。

  (四)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有待提高。检验测试机构业务培训不到位,检验人员能力不足,影响检验质量。机构授权签字人责任意识淡薄,审核报告不仔细,出现报告录入错误、漏检项目甚至出现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情况。比如:机动车检测机构有漏检灯光偏移量、底盘动态项目参数,发动机额定功率录入错误的现象。

  依据《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对相关资质认定检验测试机构的处理结果如下:

  (一)责令改正机构17家。对存在未按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测试项目等问题的17家机构,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

  (二)责令整改机构1家。对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问题的1家机构,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测试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测试数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