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公平格式条款坚决说NO!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日期: 2024-03-19 作者: 开运云体育官网登录入口/全部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明显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安市广安区广职教育培训学校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案

  3月30日,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安市广安区广职教育培训学校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9000元。

  1月4日,该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已签订的113份《学生走读安全协议书》中含有“乙方(学生)……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学生形象之事,如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和丙方(家长)承担一切责任”以及“上述各条希望学生和家长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如因家长监护工作不得力,学生不自觉遵守法规校规,造成学生安全事故或自己突发疾病,所造成的损失,伤害或伤亡的,由学生家长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学校及班主任老师无关”等内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规定学生及家长的违约责任,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其行为违反《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解决的方法》第九条第一项。

  9月18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阆中市天赐健身馆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2000元。

  7月19日,该局在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其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含有“任何情况下都不退不转不停卡”的内容,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对其立案调查。经查, 6月30日至7月7日,当事人开展营销活动向消费者推广健身年卡,单方提供名为《天赐国际健身中心·厂商补贴年卡协议》的空白合同文本。活动期间,共与16名消费者订立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成都优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5月18日,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成都优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1000元。

  3月23日,该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在其合同条款中注有“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内容,属于霸王条款。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预先拟定制作的《萃健身·普拉提工作室 私教合同》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向消费的人提供健身私教服务。该合同中“私教条款”部分第二条 “会员所购买的私教课程必须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预付定金的必须一次性支付其余尾款)。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的内容,排除了消费的人在格式条款中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经查,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与消费者签订上述格式合同132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解决的方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会理富足人生足浴休闲中心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3月27日,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会理富足人生足浴休闲中心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2000元。

  3月10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制作并向消费者发放的代金券上印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会理富足人生足疗养生会所所有”的字样,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经查,自3月起,已向消费者分发2000份该代金券,其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4月28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荥经荷瓣之乡兰花经营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1000元。

  4月7日,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移送函称,荥经荷瓣之乡兰花经营部在兰花交易网上声明商家单方享有解释权,涉嫌单方面排除消费者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经查,当事人为促进兰花销售,在兰花交易网注册会员名称为“YJ兰花电商中心”的网络店铺,在店铺商品页面声明中利用“一概拒绝差评”“以上所述最终解释权归YJ兰花电商中心所有”等内容规定,其单方面享有解释权,属于利用不公平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

  3月8日,资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资中某饰品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2000元。

  2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门左侧一广告展示牌,上面标注内容:“以旧换新,重磅消息来袭,本品牌旧首饰,原价回收+工费,换购4个9足银手镯,一次购买,终身免工费换款……”以及“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3月21日,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元市海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5000元。

  1月30日,该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与广元市海庭装饰设计公司签订的住房装修合同印制有“广元市建设局监制”字样,疑似伪造。经函询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元市建设局于2001年8月成立,已于2006年1月变更为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5年该局未制定过由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的装饰装修合同范本,当事人提供的装修合同上印制的“广元市建设局监制”字样系自行伪造。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的住房装修合同中使用“广元市建设局监制”字样,有明显的误导行为,构成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事实,其行为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

  3月31日,该局依法查处安岳县露淇卤制品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500元。

  2022年11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店内宣传海报内容为“TF®天府烧卤 免费注册会员 注册有礼 每周一、周四会员日全场8.8折,充值100元送10元券包+大米2袋 含:5元券2张(消费满35元可用),充值200元送25元券包+大米2袋 ……”以及“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其行为违反《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解决的方法》第十一条。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成都乐骏中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3月24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成都乐骏中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400元。

  2月23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摆放有“亲子渔、小火车通用卡……此卡一经售出不退不换,遗失不补;蹦床公园VIP会员卡200元3次……温馨提示此卡一经售出不退不换,遗失不补等” 等字样的广告牌。经查,上述广告牌系当事人自行制作,用于向消费者宣传其会员业务。其条款内容排除了消费者提出更换、赔偿相应的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在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水平有限等因素的制约,格式条款提供者往往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甚至在合同中私自印制政府机构名称,故意误导消费者,极度影响政府公信力。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公正、诚实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提醒消费者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时要积极投诉举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