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禾一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中药材招标书

日期: 2023-09-05 作者: kaiyun登录官网

  我公司是四川科伦医药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专门从事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的企业,为了逐步加强与中药材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实现互惠双赢,我公司2023年9月拟将所需中药材进行公开招标比价采购,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诚邀具有合法资质的中药材供应商前来投标。

  统,0.6-1.0cm或产地趁鲜切片,粉红白或粉红色;黑色、空心部分不超过3%,0.8cm以上的不低于50%

  颗粒饱满、大小均一,表面黑色、黑褐色或灰褐色,种子有油性,杂质不超过3%

  统或产地趁鲜切片,0.8-1.0,切面微带棕红色或类白色,黑色及黑心部分≦2%

  1、表格中的 “质量发展要求”是指我公司对中药材质量的重点提示和附加要求,未做提示和要求的均应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

  2、我公司对中药材的水分、杂质等项均做严格的限度要求,且不得有虫蛀、霉变、变色、变质等现象,除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或《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标准质量发展要求外,还应符合我公司《中药材内控品质衡量准则》。

  3、所有品种均用无字编织袋或空白纸箱包装,缝/贴有标签。标签需注明品名、产地、规格、重量、采收(加工)日期、供货单位信息,送货清单一式两份,随货同行交至公司仓库签收,一份公司留存,一份由供应商自行留存备查。

  4、进口药材要提供合法的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濒危物种中药材,要提供合法有效,拥有相对应级别的林业部门批件及封箱号等有关文件。

  6、供货数量应按购销合同约定执行,不能低于合同约定数量,原则上不可以超数量送货。

  7、中选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如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我公司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供应商需提供相关品种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单位加盖鲜章,个人盖手印,首次报价或供应的则提供)、报价单(单位全称,并盖章或盖手印)、小样(300克左右,需能代表大货即可,注明单位或个人),请于2023年09月11日09点前一同邮寄到指定地址,逾期不得参与本次招标评标。

  资质(首次报价或供货则提供)、报价单、样品请邮寄至: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四川禾一天然药业有限公司招标办佘老师收,联系电话 。

  三、请慎重报价。不确定、无把握的品种请审慎考虑,请务必对您的报价负责(供方不得因价格持续上涨而拒绝接单,若拒绝接单需方将要求赔偿直至取消供货资格的处罚)。

  五、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我公司将进行公示,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客户。与中标客户签订合同,落标客户不另行通知。

  六、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期限,送货到我公司中药材仓库(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四川禾一天然药业有限公司)。货到检验合格,且本公司收到发票后,三个月内付清全款。具体付款条件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的付款条件为准。

  说明:1、报价单内容填写详细且无涂改;2、报价品种一定要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标准及公司内控标准;3、报价品种必须要提供大货样品,且样品与大货保持一致;4、因不合格品种所产生费用由供货单位自行承担。5、需方收到货物检验合格后且收到供方提供的结算金额的发票后90天内以电汇方式支付100%的货款。

  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标准及需方的内控标准。(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需方于货到后20天内进行验收并提出异议,如数量不相符,可要求供方限期补足;如抽检不合格,在接到需方退货或换货通知后一周内予以退货或换货。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上的问题不受前述质量异议期限制。

  需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将产品交付至四川禾一天然药业有限公司龙桥仓库。供方交货时,必须附送货单,所有品种均用无字编织袋或空白纸箱包装,缝/贴有标签。标签需注明品名、产地、规格、重量、采收(加工)日期、供货单位信息,送货清单一式两份,随货同行交至公司仓库签收,一份公司留存,一份由供应商自行留存备查。

  包装物不回收、不计价。如发生破损,供方应在需方收到货后一个月内做退、换处理。

  需方收到货物检验合格后且收到供方提供的结算金额的发票(税率为%的发票)后90天内以电汇方式支付100%的货款。

  1、如供方未按时交货,每延期一天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根据违约天数累加。供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10 日仍未交货,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供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返还需方全部已付货款,并按照合同总额的10%另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供方应当补足。

  2、如需方未按时付款,每延期一天需方应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根据违约天数累加。

  3、供方提供产品质量原因,导致药品在生产、运输及使用的过程中给需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供方应当承担责任。

  4、供方如有跟产品质量或潜在质量相关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场地、生产的基本工艺、品质衡量准则、关键设备、内包装材料、产品外观及粒度、原材料等,均需以书面(含邮件)方式告知需方,并经需方回复同意后变更。

  5、未按约定告知并经需方同意,供方擅自进行上述变更致需方损失,供方应当全额赔偿。上述损失包括不限于给需方和第三人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需方因供方产品擅自变更赔偿第三人的相关联的费用,及需方为处理供方擅自变更导致问题的产品所遭受的损失等。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因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罢工、法律、法规等社会原因引发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遭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日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可延长履行义务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经甲乙双方协定,本协议一式贰份,买方执壹份,供方执壹份,经双方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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